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2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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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CR-2018-03002 

潭经信发〔2018〕44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

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经科局(产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

理局)、各县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4〕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4年8月17日全面实施以来,对提高预拌砂浆社会认知度,促进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减少建筑工地扬尘排放,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施行过程中,仍然存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滞后,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比例不高等贯彻《实施意见》不到位的情况,给我市全面“禁现”工作造成影响。为进一步落实《实施意见》相关要求,规范预拌砂浆行业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工地扬尘,坚决打

赢“蓝天保卫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禁现”时间区域,加快预拌砂浆推广

市城区(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自2018年11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主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加强生产环节管理,提高预拌砂浆质量

根据《实施意见》《湘潭市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2014~2018)》《湘潭市散装水泥“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我市应进一步加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步伐,形成与市场应用相匹配的生产规模,促进预拌砂浆物流配送体系建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各项技术标准、规程,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自身质量行为。

三、规范使用环节管理,强化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加强使用环节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验收备案制度,并作为各类工程评优和创建文明施工工地的评定条件。

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在设计和编制预算时,应当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编制预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应将预拌砂浆纳入招标控制价备案中,同时加强该项的审查,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基本内容之一;属于招投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将预拌砂浆纳入招标控制价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及时纠正。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推进行政执法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准入条件,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促使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管理,强化使用环节监督执法。各级发改、环保、质监、交通、交警要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禁现”行政执法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