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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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5日
湘潭市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新理念,坚持以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为动力,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业态,大力培育新兴业态,持续推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省有关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现代服务业与智能制造“双轮驱动”,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创建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服务品牌,建设一批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集聚区。
第三条 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打造总部经济、会展经济、智能制造服务、科技服务、商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及工业地产升级等生产性服务业。同时,适当发展高品质的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生活性服务业。
第四条 进一步优化房产资源配置,盘活商业地产(含商铺、酒店、写字楼等,下同),为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优质要素条件和有力支撑,促进房地产业与其他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 设立湘潭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扶助机制。
第二章 生产性服务业
第六条 总部经济
经认定新引进的市外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除本办法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经招拍挂程序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固定资产投资(含购地款)达2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总部企业入驻达到50%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的5%奖励建设主体,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按3:3:4的比例拨付。
第七条 会展经济
(一)我市展会企业举办的重点展会或引进知名展会企业及其重大项目(国际性知名展会或全国性展会项目,以政府名义举办且由市级财政专项支持的展会除外),展会时间、地点及举办周期相对固定,展会展览市级摊位数不少于1000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个),对展会企业每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二)培育和引进落户我市的国际性和全国性重点展会(以政府名义举办且由市级财政专项支持的展会除外),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三)对在我市新建的商业综合体举办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会展活动,每年补贴组织单位10万元宣传推广费,连续补贴三年;在我市其他地方举办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会展活动,每年补贴组织单位5万元宣传推广费。
第八条 智能制造服务
(一)提升智能制造研发创新能力。加大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产学研工业重点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已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或基本完成中试,申报项目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的50%以上,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的重点产学研项目给予3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含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成为智能制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科技服务
(一)鼓励从事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等科技服务企业落户我市,年营业收入额达3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达20万元以上的,每年奖励1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二)企业自主研发或国内外高等院校协同创新实现成果并在我市产业化的重大研发项目,按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商务信息服务
(一)国内外信息服务业企业其总部整体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落地补助资金。
(二)对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每年增长超过30%的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三)鼓励从事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含大数据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进出口通关服务等商务服务的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万元的商务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现代物流
(一)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新建项目,按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根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二)对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分拨、配送或采购类物流企业、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三)鼓励物流企业新建智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经验收合格后,按其平台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职能部门授予“中国物流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现代金融
在我市新设立的年销售(服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证券营业部、期货营业部、信托投资、基金投资、保险等金融机构,按当年实际纳税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
(一)对基于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年平台交易额达3亿元以上的,按其年度运营成本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对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且纳税额达3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以后年交易额每跨越1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对商务部授予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工业地产
(一)工业地产所有权人经批准对自持部分的存量楼宇、在建楼宇、闲置厂房等进行新的升级改造并引进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且改造后入驻率达到70%以上,按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决算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工业地产所有权人对已购厂房进行升级改造并引进服务业项目的,对改造实施主体按引进项目企业实现年销售(服务)收入额2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三章 生活性服务业
第十五条 文化创意
新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文化产业项目(包括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文化旅游、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影视、新闻出版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全域旅游
(一)新引进全国百强旅行社(需在前一年或当年获得该称号),并将湖南省总部落户我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世界十大酒店管理集团及其旗下品牌落户我市并投入营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等级旅游景区点引进度假酒店或品牌连锁酒店,每引进一家床位100张以上并投入营业的,奖励旅游景区点20万元;每引进一家床位200张以上并投入营业的,奖励旅游景区点50万元。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点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三)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博览会等各类展会“旅游商品”一、二、三等奖的产品及生产研发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和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四)新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地款)达5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投资建设主体;新购地自建(含委托代建),总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酒店,固定资产投资(含购地款)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投资建设主体。
第十七条 健康养老
(一)对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健康养老综合体项目,按商业营业面积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新引进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健康养老机构,自营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设立分支机构10个以上,每个分支机构服务家庭100个以上的社区养老连锁机构,经验收合格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
加大对职业教育培训的扶持力度。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为本地企业承担员工培训,按培训经费实际支出的20%给予奖励;为进城务工人员、新型职业农民等进行职业资格培训的,按培训项目经费实际支出的50%给予奖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到本地企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 房地产业与其他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业
(一)鼓励企业购买或租赁商业地产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
1. 对年销售(服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企业在我市新购买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新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60%补贴三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 对年销售(服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企业在我市新购买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补贴;新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50%补贴三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3. 对年销售(服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企业在我市新购买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新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40%补贴三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 对年销售(服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养老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企业在我市新购买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新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40%补贴三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地产从事现代服务业。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和完税证明等,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购房人补贴,其中,商铺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写字楼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对于个人购买地下车位(车库)的,给予购房人车位(车库)总价1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以上涉及同一商业地产的企业或个人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
(三)创建物业品牌。对新评定为国家一级物业服务资质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物业服务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五章 服务业企业与集聚区
第二十条 服务业规模企业与集聚区
(一)对经国、省统计部门认定的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且落户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或省级健康产业园的服务业企业,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实际投资额的30%连续奖励两年,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所述条件且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或从业者每年3月按要求向市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审核。由市第三产业领导小组会议对项目建设进度、产业类型、合约性予以审核,并按审批程序进行报审。
(三)公示。审批通过后,在市主流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或补助资金(资金按照“分级分片负责”的原则安排,所涉及的企业和个人属于园区、示范区的,由所在园区、示范区负责;属于雨湖区、岳塘区的,由市财政和雨湖区、岳塘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奖励政策,与现有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三条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