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699次

湘潭县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才引智力度,着力集聚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高层次、高学历和急需紧缺人才,为挺进“全国百强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中共湘潭县委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见》(潭县发〔2017〕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遵循 “急需紧缺、专业对口、注重实绩、严格把关”的原则。
第三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园区以及当年入库县级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我县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符合用人单位急需紧缺实际,特别是在我县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医药食品等产业和医疗服务、教育科技、金融服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第一类: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的杰出人才及相当于该层次的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
第二类: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百人计划”专家及相当于该层次的省级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类: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性高层次人才。

第四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0周岁以下,发展潜力较大的紧缺性实用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六条  对第一、二、三类人才,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调入或聘用;第四类人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对满编和超编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调剂编制予以解决。企业运用市场化方式自主引进。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第一、二类人才每年在湘潭县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第三、四类人才工作时间均应在用人单位上班。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人才需求信息,编制引进人才目录,制定年度引进人才计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引进人才公告。第一、二、三类人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与报名对象对接洽谈,第四类(事业单位和园区)人才引进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达成意向后,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将拟引进对象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资格审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专家评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四)组织审定。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拟引进人才意见,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
(五)办理手续。根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引进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待遇、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六)待遇落实。经县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引进的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牵头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十条  薪酬。引进人才的薪酬,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相关工资标准执行;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等形式多样的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补贴。引进的人才除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3年内视工作情况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生活补贴。第一类每人每月补贴10000元,第二类每人每月补贴6000元,第三类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第四类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生活补贴按月计算,分年度发放,第一、二类人才当年在湘潭县工作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的不予享受。
(二)住房补贴。第一类每人每月补贴15000元,第二类每人每月补贴6000元,第三类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第四类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住房补贴按月计算,分年度发放,第一、二类人才当年在湘潭县工作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的不予享受。
(三)一次性补贴。引进的人才在湘潭县工作满5年后视贡献情况可享受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第一类每人补贴100万元,第二类每人补贴60万元,第三类每人补贴20万元,第四类每人补贴10万元。
第十二条  个税优惠。对引进人才按本办法享受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和一次性补贴,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医疗和休假。在县属医院为引进的人才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每年免费提供1次医疗保健检查。每年为第一、二类人才免费提供1次暑期休假待遇。
第十四条  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协助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其随调前的工作单位性质和用工形式予以对等安置;子女需转入本县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并协助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创业可享受我县招商引资、创新创业等方面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协调办理引进人才出入境和长期居留手续,协调落实税收、就医、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湘潭县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纳入县级领导联系专家的范围。
第十八条  引进的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表彰评比活动、重大科研项目、人才评选支持计划、参政议政。

第六章  保障与服务


第十九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1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奖励及落实有关待遇所需的经费;支付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县内事业单位、园区引进的人才所需发放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和一次性补贴,从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全额支出。企业引进的人才所需发放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和一次性补贴从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按50%的比例支出,另外50%由所在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建立以岗位业绩和专业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期内的人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一次性补贴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和用人单位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责,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最大的方便和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服务期未满解除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及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和违纪违规问题,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引进的人才指从县外引进的,不包括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流动到本县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