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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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办理待遇给付手续。下列情况请严格按规定执行,如有违规,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不能由原单位参保。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办法将工伤事故的相关情况报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并在3日内报送《湘潭县工伤事故快报表》。
    ●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伤情紧急暂不能到工伤协议医院治疗的,可就近抢救,待伤情稳定后需立即转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或大型检查治疗项目,须向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报,经核准后才能使用。
    ●参保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未同意缓缴的,欠费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病情需要转院、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含门诊)、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须向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经核准后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