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 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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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县人社函〔2014〕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年第26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全县范围内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需申请工伤认定的,参加了工伤保险须同时向我局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股(以下简称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上报事故快报表,否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1、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
    2、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在上述时间报告的,应当于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
    二、遵守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我局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准确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各项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各项材料应盖好章,如使用复印件须加盖原单位公章,并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
    四、认真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我局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先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再由我局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上报。
    2、劳动能力鉴定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末月1号-20号申报材料、25号-30号进行鉴定。
    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工作
    工伤调查是法律法规授予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的行政调查权,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要求被调查单位补充有关材料并可记录、复制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职工个人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并安排相关人员配合,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材料,不协助配合调查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