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9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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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深入落实《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1513号)文件精神,更加充分地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415,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潭办发〔2016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融资支持

1. 增加政府过桥专项资金。政府过桥专项资金从50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实行资金封闭运行管理,使用期限为3年(从发文之日起)。(牵头单位:产业集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2. 支持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鼓励和引导各地企业和券商共同推动企业债券发行。通过发债奖励、基金注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推动债券项目采取“债贷融合”增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3. 创新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合同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业务。对诚实守信的企业,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抵质押率,对以土地、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率不应低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对以应收账款、仓单等作质押的,质押率不应低于质押物价值的50%;对以其他抵质押物进行抵质押的,抵质押率不应低于评估价值的30%。支持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给予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不超过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按贷款金额给予担保补助和评估补助。加快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加大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担保服务力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湘潭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

4. 加大对银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考核权重。进一步完善《湘潭市政府管理资金支持银行信贷工作试行办法》,将非公有制企业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配比纳入考核指标,该项指标占银行业经济贡献度评价指标权重的10%。新增非公有制企业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不低于1:1配比发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监分局)

5. 降低企业杠杆水平。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与风险投资或产业基金联手,以“股权+债权”模式,为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培育、扶持优良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吸收社会资本、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起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已上市企业进行再融资,倡导以利润充实资本金。鼓励企业债务重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以“债转股”方式改善资产负债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工作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6. 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依托工商部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工商登记备案信息为支撑,其他部门相关信息为补充,不断充实非公有制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扩大信息采集和共享服务范围,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司法部门要加大对涉及金融领域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对贷款欺诈和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严厉制裁,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效率,维护良好金融环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湘潭银监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7. 加大贴息力度。提高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中涉企项目的财政贴息比例,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涉企项目的财政贴息比例不低于5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安排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农业口涉企项目贷款财政贴息,三产业要整合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安排15%左右的资金用于外经贸口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逐步采取财政贴息和后补助等方式,引导银行贷款等更多的社会资金共同支持企业的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8. 设立市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基金。建立银政担共同参与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基金2000万元,对参与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融资试点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代偿、赔偿)发生损失的,按照其年度贷款(代偿)损失额5%-10%的比例,由市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基金予以补偿,单笔业务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机构的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工作办,责任单位:产业集团、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9. 深入实施“互联网+”专项行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信息化水平。对企业实施的“互联网+”项目,加大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省相关项目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商务局)

10. 加大对新增规模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新增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资金由市、县市区(园区)各负责50%,市本级扶持资金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1.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集中不低于70%的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构建智造谷“443”产业体系,市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对推进智能制造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12. 加大就业岗位补贴。对于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企业,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一次性岗位补贴800/人;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一次性岗位补贴1000/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3.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畅通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渠道。对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对非公有制企业每年不定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4. 加大本市产业配套力度。落实地方产业配套奖励政策,建立大型企业产品采购目录,组织召开行业龙头企业专场产销对接会,对大宗商品的采购建立战略联盟,提高地方产业配套率。(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5. 加大重点项目地方产品采购力度。协调引导市内重点投资项目优先采购使用本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需要采购的原材料、设备等产品,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地方产品采购率要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产业集团、城乡建设集团、地产集团)

16.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补助,对参加境外展会的给予不高于80%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对参加境内展会的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7. 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江麓、江南等重点军工企业的优势,加强军品的地方协作配套。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及配套领域,指导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军品生产许可。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经开区管委会) 

18. 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办厂兴业的给予支持。加强与亚投行、丝路基金、中非基金等的合作;搭建国际人才交流平台,开展企业高端人才培训,简化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捷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外侨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 树立质量品牌标杆。鼓励培育企业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努力打造质量品牌。2016年起,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湖南名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鼓励培育企业占据标准高地,掌握标准话语权。对新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本级和各城市区、开发区、园区按比例承担,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降低非公有制企业成本

20.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重大非公有制经济产业项目,非国家限制发展产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的,由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内的各类税收,按程序予以减免和返还。(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1. 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积极指导、组织符合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对申报成功的企业,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2000人以下的,第一年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非公有制企业参照城镇小微企业,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帐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下调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全面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分类别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档次,及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2. 降低项目建设报建费。全市(岳塘区、雨湖区、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的工业企业类项目,综合报建费缴费时点后移至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工业项目交缴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缴纳应缴金额的30%,在工程主体竣工时缴纳30%,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缴纳余下的40%。(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23.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行为。顺应无风险利率下行,主动让利于企业,扩大浮动利率适用品种和范围。利率上浮幅度超过基准利率30%的银行贷款不予奖励。(牵头单位:湘潭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淘汰落后过剩产能

24. 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全面落实国、省去产能的政策措施,对涉及去产能的企业在员工安置、用地、转型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

25.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减免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相关税费。鼓励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跨所有制、跨省市、跨地区实施兼并重组,鼓励同类产品强强联合,优势企业并购弱势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集团。(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健全工作机制

26. 强化组织保障。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非公办,责任单位:市非公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7. 加强检查考核。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非公办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交办,对文件落实情况及交办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实行责任交办制、限期办结制和问题销号制。检查考核情况纳入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及被交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牵头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市绩考办、市非公办)

28. 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力度,推介全市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非公办,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