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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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

湘潭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资规划股

二、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投资规划股、副股长、工作人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四、核准范围

技术改造投入20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项目备案

五、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5、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6、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说明: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情况;②拟建项目情况;③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④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⑤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⑥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六、申报材料

1提交项目申请书

2、填报《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6、其他文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经信局205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半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2、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投资规划股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交局企业发展指导股初审人员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局企业发展指导股负责人复审。

3)时限:半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投资规划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②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半个工作日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①对符合项目备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项目备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半个工作日

4、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经信局205室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②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批复意见》;

③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各种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3、局纪检部门对本制定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收社会监督。

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1、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驶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职权批准。

(三)违反规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八)其它过错行为的。

2、责任主体认定

(一)各级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各级承办人承受责任。

(二)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股长承担主要责任,副股长承担次要责任。

(三)行政行为经分管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3、追究形式

(一)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二)责任人违反制定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