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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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
湘潭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能源与综合利用股
二、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能源与综合利用股股长、副股长、工作人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四、核准范围
县内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和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1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登记备案。
五、办理条件
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2、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3、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说明: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情况;②拟建项目情况;③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④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⑤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⑥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六、申报材料
1、提交项目申请书
2、填报《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6、其他文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能源与综合利用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湖南省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半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两小时
2、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能源与综合利用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交局能源与综合利用股初审人员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局能源与综合利用股负责人复审。
(3)时限:时限:两小时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能源与综合利用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②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半个工作日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经信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①对符合项目备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项目备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半个工作日
4、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经信局能源与综合利用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②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对《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备案;
③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半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各种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3、局纪检部门对本制定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收社会监督。
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1、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驶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未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职权批准。
(三)违反规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八)其它过错行为的。
2、责任主体认定
(一)各级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各级承办人承受责任。
(二)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股长承担主要责任,副股长承担次要责任。
(三)行政行为经分管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3、追究形式
(一)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二)责任人违反制定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