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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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天易示范区管委会:

《湘潭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湘潭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湘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县发明专利奖;

(四)县高新技术奖;

(五)县产学研合作奖;

(六)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县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干涉。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领导小组聘请。

第七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县发明专利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在县域内企业转化为生产项目,形成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的。

第十一条 县高新技术奖授予下列组织:

(一)获得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年度纳税在100万元(农业企业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通过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

(三)通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的。

第十二条 县产学研合作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推动产学研合作取得明显成效的;

(二)构建产学研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取得实效的;

(三)共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取得效益的;

(四)创建产学研合作实体取得效益的;

(五)以项目为纽带开展技术合作取得效益的。

第十三条 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授予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优秀发明创造、 科学研究、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等项目的中小学生。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发明专利奖、高新技术奖和产学研合作奖不分等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20%。

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分为一、二、三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项,其中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经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相应等次予以推荐或按照高一等次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组织申报对象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项目的材料作出客观评审结论,宁缺勿滥。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为10万元。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县发明专利奖的奖金为3万元。

县高新技术奖的奖金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金为10万元;通过省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奖金为3万元;通过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奖金为5万元;通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的奖金为10万元,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的奖金为20万元。

县产学研合作奖的奖金为3万元。

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奖金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县财政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安排。

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向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表彰。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