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9日

来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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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湘潭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湘潭经开区科技和产业发展局,湘潭岳塘经开区经济发展部,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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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计划指南,以市科技发展专项(含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等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公正公开、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后补助两类资金支持方式,前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六条 根据湘潭市科技创新计划体系设置,市级科技创新计划包括科技创新重大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普惠性政策兑现与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省市联合基金计划、创新培育计划和指导性计划项目等七大类计划。

(一)科技创新重大计划。聚焦湘潭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主要支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合作项目。

(二)重点研发计划。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链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支持优势产品技术攻关、应用示范、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揭榜挂帅”等项目。

(三)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突出能力提升,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普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支持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专家,支持外国专家引进和服务能力提升,建设全方位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梯队。  

(四)普惠性政策兑现与创新环境建设计划。主要支持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经费投入、技术合同交易、科技创新券等普惠性政策兑现,支持创新创业大赛与创新挑战赛、科学普及、重大科技活动、科技对口支援及帮扶、科技创新人才国内外培训、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咨询、科技创新智库、科技信息化建设等政策性项目。

(五)省市联合基金计划。主要支持高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增强我市源头创新能力。

(六)创新培育计划。主要支持以上级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应急性任务,由市科技局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组织实施。

(七)指导性计划。主要支持高职院校、医院和科研事业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等。

第三章 职责界定

第七条  项目管理和实施各方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政策制度,并加强政策宣讲;

(二)研究提出重大技术需求、总体任务及相关专项;

(三)组织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建立项目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及信息共享;

(六)组织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一类园区科技部门,部属、省属及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等。其职责包括: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主要审核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服务与监督检查,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协调推动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三)与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或参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推荐项目的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任务;

(二)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等;

(三)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和提交科技报告,做好项目产出的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聘请或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其职责包括:

(一)依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负责;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定制相结合的方式。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受理入库、出库评审、现场考察、行政审定、公示、行文下达。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前,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市科技发展规划,突出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重点、领域、目标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项目实行网上公开申报,申报单位在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根据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自行选择项目,按要求填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地区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具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包括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

3、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2、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

第十五条 项目推荐。项目推荐单位向市科技局推荐项目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一)申报单位为市属单位的,由市科技局审查受理;

(二)申报单位属各区县(市)的,由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并行文推荐;

(三)申报单位注册在国家、省级园区的,由各园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由园区管委会行文推荐;

(四)申报单位为部属、省属及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的,由其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行文推荐。

第十六条  受理入库。湘潭市科技创新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常年开放,市科技局定期对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要件形式审查,审核受理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七条  出库评审。市科技局对新入库项目进行合规性和科技创新性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库纳入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采取资料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评审项目,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行政审定。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有关政策情况,并依据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情况,按择优原则审定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九条  公示。经行政审定后的拟立项项目应在“湘潭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科技的市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行文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湘潭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合同书》,签订合同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前资助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对后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认定,不再组织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2周内与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科室签订项目合同,项目执行期从项目立项下达之日算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者,视同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和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主要对项目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通过培训、资料查阅、现场考察等形式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负责人变动和研究开发实施方案有重大修改,或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承担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审查批复。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滚动支持的项目,在下一年度支持前,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年年底前需向市科技局如实上报实施情况,经催报后,拒不上报的,将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湘潭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前资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提出申请验收;后补助项目立项后不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并提出验收意见;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对照合同进行自查,并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合同任务和相关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且验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验收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市科技局下达给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且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届满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既不提出验收申请,又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可按照结题处理。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2年不得再申报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法人单位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立项和验收的评审工作;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立项和验收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应实现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过程的全覆盖。有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挪用、套取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公开通报,必要时可采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等措施,并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项目的资格。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凡是以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的其他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潭科发〔2017〕2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