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优惠减免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2日       来源:湘潭县      阅读:87次

惠企惠民事项: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优惠减免。

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具体优惠收费标准:

1、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异议登记的;

(2)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2、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2)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4)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5)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管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6)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7)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9)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3、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1、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 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2、认真做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 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 切实尽到告知义务。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清晰、准确公开政策及承诺书样本,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摆放宣传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 。

3、切实强化小微企业告知承诺事项事后监管

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探索建立企业告知承诺信用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 自动适用新的标准, 承诺书样式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