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4日 来源:湖南省 阅读:60次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梳理公布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及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湘司发通〔2020〕24号)要求,现对我厅决定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是否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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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污许可证 |
证明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获得了排放污染物许可,准予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工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否 |
2 |
采矿许可证 |
生产烧结页岩多孔砖和多孔砌块以及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生产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时,证明其主要原材料品种及来源合法、稳定,足以支持企业正常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
工信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否 |